各学院: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障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我校2021-2022学年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及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我校学籍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二、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困难程度的不同,划分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个等级。
三、认定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春季学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复核。
四、认定程序和时间安排
1.动员告知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学校、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对于2022级本科新生,学校随同录取通知书发放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以便新生及其家庭提前了解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要求。各学院要充分动员,及时通知到有关学生,并做好相关工作。
2.学生提交申请(8月30日-9月11日)
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表》中涉及的特殊群体类型及家庭情况信息,如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重大疾病以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事项,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和《认定申请表》一起提交班级。个人承诺须本人亲笔誊写并签字。
3.学院开展评议、认定工作(9月12日—9月19日)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认定标准可依据《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2)相关要求执行。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对照认定标准对申请学生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并排序,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情况表》(附件3),其中评议认为经济不困难的也应将其情况在表中列出,初步确定各学生困难程度等级,并将评议结果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年级认定小组的认定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认定结果提交学工部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认定工作过程中,应注意学生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评定时,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评定结果名单时,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结束后,确定认定学生名单,可删除公示信息。
4.学院归档,信息录入(9月20日—9月22日)
公示结束后,需将认定学生的相关信息在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平台和北京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系统中录入(2022级新生在学生工作平台进行激活操作后即可提交申请,用户名、密码均为新生学号)。
学生工作平台网址:
http://10.90.2.117/
5.学校督查认定过程、审核结果(9月23日—9月24日)
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并与学院沟通,确定认定结果。
四、申请国家助学金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本科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为4500元/人,二等助学金为2800元/人,分别对应评审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特别困难、困难两个等级。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1.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9月25日—9月28日)
申请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纸质版),于9月28日前提交至所在学院。
2.学院审核,信息录入(9月29日—10月9日)
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评审国家助学金,将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在学院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于10月9日前将经学院领导签字确认后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4,纸质版)报送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公示结束后,学院负责资助工作人员登录北京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系统中录入助学金等级信息。
北京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系统网址:https://xszz.bjedu.cn/pros/identity/index.action,初始账号密码同前。
3.学校汇总核查,确定受助学生
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与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按上级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个人填写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学校确认盖章后将返还学院予以保存。
4.发放国家助学金
学校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共发放10个月。
五、相关要求和说明
1.“退役士兵学生”享受退役士兵助学金,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退役士兵学生,需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认定结果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工作的基础,不与国家助学金等级挂钩。
2.结合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实际情况,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的资助档次除了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之外,按下列原则划分两等,一等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依据当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1320元;二等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当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120元。
3.申请认定的学生应按《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如实详细说明家庭情况及相关经济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学院应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核。
4.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学院应持续关注学生家庭状况,及时将变化情况备案,必要时反馈至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可动态调整认定结果。对于弄虚作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相关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生工作部(处)
2022年8月30日